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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造纸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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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造纸学会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关于学会章程的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造纸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Paper Industry Society of Henan Province(缩写为:HNPIS),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成立,由河南省内的制浆造纸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企业的科技工作者组成,活动地域为河南省。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河南省科协和中国造纸学会的指导下,由全省造纸科技工作者自愿联合起来组成的群众性、非赢利性的学术性团体。
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组织广大造纸科技工作者,贯彻执行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我省造纸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造纸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反映造纸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呼声,维护造纸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振兴我省造纸工业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会址: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主办学术年会,组织重点学术课题和专题技术的交流与探讨以及科学考察活动,加强跨学科的横向联系,加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联系;
二、编辑出版造纸科技书刊、科普书籍、录像制品;
三、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信息交流等工作,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任务,适时地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组织参与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各项活动,促进造纸科技与经济相结合;
四、加强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五、经常反映广大会员对促进造纸工业发展的建议和呼声;
六、大力普及制浆造纸工业科学技术知识,努力推广科技成果,广泛传播先进技术与经营管理经验,促进生产迅速发展;
七、重视智力资源开发,组织举办各种培训班、研讨会、论证会,努力提高会员和制浆造纸科技工作者的水平,发现人才,推荐人才;
八、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优秀科普作品、优秀会员和本会优秀工作人员;
九、举办各种展会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或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 具有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及相当以上技术职称者,或从事造纸工作多年,并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技术革新家,热心支持学会工作,从事造纸工业组织工作的领导干部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 凡造纸企业及相关企业并拥有一定科技从业人员的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七、可请求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培训班或优惠给予咨询、技术服务。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其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职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单位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身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适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郑州轻工业学院化工学院院长方少明教授
河南省造纸学会章程(草案)是按省科协、省民政厅的要求,参照中国造纸学会和各省市造纸学会的章程,结合河南省造纸行业的实际,综合大家的意见,编写而成。共八章,总则、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和附则。现作几点简要说明,请大家讨论审议通过。
一、 关于总则
1、 学会名称: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民政厅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豫民社)名称预核[2005]第06号》文件,本学会定名为:河南省造纸学会。英文名称为:Paper Industry Society of Henan Province 缩写:HNPIS。业务上受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造纸学会的指导,会址设在郑州市;
2、 学会性质:本学会是全省制浆造纸行业和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3、 学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我省造纸行业科学技术的繁荣和进步,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造纸科技人才成长,振兴我省造纸工业。本会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下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关于业务范围:
1、 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主办学术年会,组织重点学术课题和专题技术的交流与探讨以及科学考察活动,加强跨学科的横向联系,加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联系;
2、 编辑出版造纸科技书刊及有关的科普资料等;
3、 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信息交流等工作,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任务,适时地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组织和参与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各项活动,促进造纸科技与经济相结合;
4、 加强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5、 经常反映广大会员对促进造纸工业发展的建议和呼声;
6、 大力普及制浆造纸工业科学技术知识,努力推广科技成果,广泛传播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促进生产迅速发展;
7、 重视智力资源开发,组织举办各种培训班、讨论班论证会,努力提高会员和制浆造纸科技人员的水平,发现人才,推荐人才;
8、 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优秀科普作品、优秀会员和本会优秀工作人员;
9、 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三、 关于会员:
章程中规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为了扩大学会的影响,开展省内外的合作交流,还规定,凡对发展我省造纸工业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员,承认本会章程,经批准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四、 关于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五、 关于组织机构
学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下设秘书处及若干相应机构,负责学会的日常工作。
六、 关于财务管理
学会根据国家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管好学会的资产和经费。
以上说明,请各位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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